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王兩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王兩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