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今向揚有限公司、陳麒任、黛特顧問有限公司、董方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今向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任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宋佳恩律師 被 告 黛特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方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萬4,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