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居富、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黃啓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3號原 告 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居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被 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5,55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