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邵光琦、張心望、蔣孟宏即觸電網工作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原 告 張心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蔣孟宏即觸電網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其於觸電網臉書網頁所刊登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內容刪除;被告應於觸電網臉書,以公開方式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全部,以標楷體字型、14級字體刊登並使用置頂功能30日;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法定利息。其中貼文內容刪除與刊登判決書聲明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另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 徵收,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