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杰修、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葉建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原 告 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 被 告 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1,42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