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6號
- 原告
- 上傑鋼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瀚元
- 被告
- 佳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永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1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1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82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1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1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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