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世霖科技有限公司、黃世文、鉅展數位有限公司、李建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世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文 被 告 鉅展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7,9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