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尾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恩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啓恩、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吳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恩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恩 訴訟代理人 郭恆昱 被 告 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吳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尾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512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