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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宋泓璟

聲請人
葉瑞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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