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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古秋菊

原告
曾進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進益
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
被告
立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秀
被告
黃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47,020元(計算式:1,687,590+4,059,430=5,747,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4,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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