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號
- 原告
- 曾進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進益
- 訴訟代理人
- 林唐緯律師
- 被告
- 立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劉秀
- 被告
- 黃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47,020元(計算式:1,687,590+4,059,430=5,747,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4,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