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弘富國際有限公司、張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