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5號
- 原告
-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張家瑋
- 訴訟代理人
-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885號
王俊賀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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