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0號
- 聲請人
- 廖崇德
- 相對人
- 毅理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並未載明破產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是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於法不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