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豬隊友餐飲有限公司、江秋微、正盈商行即陳建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豬隊友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微 被 告 正盈商行即陳建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736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