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5號
- 原告
- 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祈霖
- 被告
- 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原告請求之一部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並駁回原告其餘聲請。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