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余祈霖、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莊偉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5號 原 告 環宇宬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被 告 東禧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就原告請求之一部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並駁回原告其餘聲請。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