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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2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愛樂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家榮
被告
黃鳳美

黃鴻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就原告對各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列如下:

一、就被告黃鳳美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820 元。

二、就被告黃鴻棋部分為13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 萬2,888 元(18,820+14,068=32,88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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