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2號
- 原告
- 愛樂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家榮
- 被告
- 黃鳳美
黃鴻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就原告對各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列如下:
一、就被告黃鳳美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820 元。
二、就被告黃鴻棋部分為13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 萬2,888 元(18,820+14,068=32,88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