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73號
- 原告
- 魯祖安
- 原告
- 魯強生
- 原告
- 魯建生
- 原告
- 蔡松穎
- 原告
- 魯馥瑞
- 被告
- 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9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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