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新亞科技有限公司、林長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新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南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利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