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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號

給付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新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南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佶利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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