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 原 告
- 黃智雄
- 訴訟代理人
- 莊乾城律師
- 被 告
-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別代理人
- 劉欣怡律師
- 參 加 人
- 何念慈
- 訴訟代理人
- 黃薌瑜律師
- 劉健右律師
- 洪堯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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