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智雄、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何念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原 告 黃智雄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欣怡律師 參 加 人 何念慈 訴訟代理人 黃薌瑜律師 劉健右律師 洪堯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