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色譜科技有限公司、何明欽、陳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色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4,80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