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6號
- 原告
- 龍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哲
- 被告
- 鑫盟鋼模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美華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安
- 法定代理人
- 簡麗蓉
- 法定代理人
- 被 告兼
- 法定代理人
- 簡應都
- 被告
- 簡其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萬8,77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6,0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裁定限期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4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裁定及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