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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0號

返還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琮欽

原告
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被告
蘇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公司印鑑章,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性質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萬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335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新北市政府業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命令原告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是原告亦應補正清算人即「全體董事」送達地址,或補正原告股東會已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後段規定另選清算人之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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