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玉樹、王慈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4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被 告 王慈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車輛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王慈憶負連帶保證人清償之責,依租賃條款第10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管轄,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關於原告前對債務人綫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國棠)及債務人簡國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因簡國棠於支付命令送達前之110年11月間接受顱骨成形手術,意識不清, 欠缺訴訟能力(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且未經選任特別代理人,致本院110年12月29日對債務人綫起國際有限公司 、簡國棠核發支付命令,均於3個月內不能合法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對其等核發之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