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4號
- 原告
-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 被告
- 王慈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車輛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王慈憶負連帶保證人清償之責,依租賃條款第10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管轄,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關於原告前對債務人綫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國棠)及債務人簡國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因簡國棠於支付命令送達前之110年11月間接受顱骨成形手術,意識不清,欠缺訴訟能力(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且未經選任特別代理人,致本院110年12月29日對債務人綫起國際有限公司、簡國棠核發支付命令,均於3個月內不能合法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對其等核發之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