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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被告
王慈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於車輛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王慈憶負連帶保證人清償之責,依租賃條款第10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管轄,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關於原告前對債務人綫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國棠)及債務人簡國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因簡國棠於支付命令送達前之110年11月間接受顱骨成形手術,意識不清,欠缺訴訟能力(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且未經選任特別代理人,致本院110年12月29日對債務人綫起國際有限公司、簡國棠核發支付命令,均於3個月內不能合法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對其等核發之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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