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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合夥出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李雅雯

  • 原告
    王語嫣
  • 被告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2號 原 告 王語嫣 被 告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0年 度司促字第36698號卷第9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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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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