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金財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許俊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9號 上 訴 人 金財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宏勢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0,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