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黃若美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香(即清算人,下同)
法定代理人
吳麗鈴
法定代理人
張燕妮
法定代理人
林劉貴梅
法定代理人
林祖偉
法定代理人
林雅菁
法定代理人
林祖祺
法定代理人
林素鈿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道星

林道羣

林道鋒

楊林端

林紅綢

林春美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陳玉華(即原告)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9,6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28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800元/平方公尺=78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