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玉香(即清算人,下同)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鈴
- 法定代理人
- 張燕妮
- 法定代理人
- 林劉貴梅
- 法定代理人
- 林祖偉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菁
- 法定代理人
- 林祖祺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鈿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林道星
林道羣
林道鋒
楊林端
林紅綢
林春美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陳玉華(即原告)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9,6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28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800元/平方公尺=78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