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楊千儀
- 當事人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居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皓律師 被 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陳湘儒 林子靖 複 代理 人 李毓倫律師 郭逸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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