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 原告
- 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居富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皓律師
- 被告
-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啓瑞
- 訴訟代理人
- 袁濬權
- 訴訟代理人
- 陳湘儒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靖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毓倫律師
郭逸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