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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昱翔

原告
華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居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王皓律師
被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訴訟代理人
袁濬權
訴訟代理人
陳湘儒
訴訟代理人
林子靖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毓倫律師

郭逸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六「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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