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6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廖偉銘
- 被告
- 鑫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格榕
游琪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約定書第15條已約定:「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27、41、55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