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鑫峖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廖偉銘 被 告 鑫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格榕 游琪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約定書第15條已約定:「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 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卷第27、41、55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