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余適安、來吧股份有限公司、邱永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2號 原 告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適安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被 告 來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 字第31964號給付費用強制執行事件就執行標的即訴外人東京著 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京著衣公司)已讓與原告之29個商標權(商標註冊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商標權)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原告曾將訴外人東京著衣公司系列商標委託中華無形資產鑑價股份有限公司鑑價,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至00000000元之間,此有原告提出之評價報告影本第22頁為憑,而系爭商標與鑑定之商標大致相同,鑑定標的之產品主要於臺灣地區銷售,故系爭商標價值自與上開金額差距不遠,而本件被告於上開執行程序中所主張之債權額為0000000元,依據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討論意見 ,比較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被占用土地之價值與地上物價值,以價值較低者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而本件原告主張商標之價額約為00000000元至00000000元之間,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債權額為0000000元,則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541元,扣除已繳17335元,尚應補繳19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