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來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永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適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3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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