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來吧股份有限公司、邱永龍、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余適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來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適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