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號
- 原告
- 楊景宇
- 被告
- 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峻安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㈡被告應延長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保固期間2年。又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保固期間原為4年,而系爭車輛同款車型延長保固期間第5年、第6年之保固價格,分別為2萬1,600元、2萬9,800元乙節,有保固價格價目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1,400元(10萬元+2萬1,600元+2萬9,800元=15萬1,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繳納660元(計算式:1,660元-1,000元=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