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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35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李信南
被告
台灣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壹、程序方面: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團內,視為存續,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如尚有未辦理完竣之事務,該公司就了結該項未辦完事務之範圍內,仍應認尚未清算終結,而有權利能力。查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前,被告業經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於110年4月27日決議解散,並選任林啓名為清算人,且由經濟部於110年6月1日以經授商字第11001086710號函核准解散登記,而林啓名於110年5月1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報就任清算人,經臺北地院於110年6月23日以北院忠明翔110年度司司字第233號函准予備查,嗣林啓名於110年10月4日向臺北地院聲報清算完結,經臺北地院於111年5月5日以北院忠明翔110年度司司字第233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有臺北地院111年6月20日北院忠民翔110司司233字第1119024103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北地院110年度司司字第23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惟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此屬被告尚未辦理完竣之事務,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被告就了結上開抵押權登記事務之範圍內,仍應認尚未清算終結,故被告就本件訴訟,應認仍有當事人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為訴外人馨翔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馨翔公司)之負責人,馨翔公司於78年間,因代理銷售被告商品,故依被告對代理商之要求,由原告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及土地(以下合稱系爭房地),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以供擔保被告對馨翔公司之債權。而馨翔公司於79年間,即與被告結束上開代理銷售關係,並已悉數清償被告貨款。又被告對馨翔公司已無任何債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而被告業於110年6月1日經核准解散,惟系爭抵押權登記仍未塗銷,已妨害原告對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稱:認諾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復按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既經被告於本院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時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並為認諾在案(見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本院就原告之請求,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亦有明文。依前開規定,就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視為自判決確定或執行名義成立時,已為其意思表示,使之與債務人現實上已為意思表示具有相同之效果,以實現債權人之請求;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故債權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而宣告假執行之前提,須該判決內容得為強制執行者,故命被告為意思表示之判決如許宣告假執行,將使債務人即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除與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不合外,亦因此類判決內容不適於強制執行,自亦不適於宣告假執行。故本件未依前開法條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 方 公 尺  1  新北市   板橋區  江子翠 第三崁 209–85 84 1/4 
編 號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2530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加強磚造、4層 71.54   全部 
附表二:
不動產 抵押權設定明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權利種類:抵押權 2.登記日期:78年3月6日 3.字號:板登字第009919號 4.權利人:台灣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萬元 7.存續期間:78年3月3日至80年3月2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債務人:馨翔貿易有限公司  10.設定義務人:李信南 11.設定權利範圍:1/4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1.權利種類:抵押權 2.登記日期:78年3月6日 3.字號:板登字第009919號 4.權利人:台灣通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債權額比例:全部 6.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180萬元 7.存續期間:78年3月3日至80年3月2日 8.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9.債務人:馨翔貿易有限公司  10.設定義務人:李信南 11.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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