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世霖科技有限公司、黃世文、鉅展數位有限公司、李建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36號 原 告 世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文 被 告 鉅展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6,939元,上開裁定已 於111年5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3至27頁)。依上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