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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曹惠玲

原告
弘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瑋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俊賀律師
被告
文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曼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2樓,此有卷附之經濟部商業登記網頁查詢列印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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