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6號
- 上訴人
- 鉦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勝良
- 被上訴人
- 林芳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5,520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62,400元/㎡×房屋占用面積4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