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慧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8號 上 訴 人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漢民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88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對原審判決不服,然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即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如 非就原審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