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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趙伯雄

上訴人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漢民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對原審判決不服,然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即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如非就原審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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