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李慈凌即李依宸、元典設計有限公司、彭立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李慈凌即李依宸 被 上訴 人 元典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立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 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