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正盈商行即陳建霖、豬隊友餐飲有限公司、江秋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盈商行即陳建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豬隊友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5,83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