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高琬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告高琬婷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進素公司)邀同被告高琬婷(下稱高琬婷,與進素公司合稱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14日至115年12月14日止,共計6年,訂約後一次撥貸,還本付息方式係依年金法,自110年1月14日起每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無寬限期;如遲延還 本付息時,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詎料此筆借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各僅清償本息至111年3月14日及111年2月14日止,尚積欠原告共計本金405,72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此筆借款於111年6月8日轉列為催收款項,依 放款借據第4條及第5條約定,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改按催收款項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下稱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即年息1.095%加個別加 碼年率0.575%後,再加年率1%,合計年息2.67%,是自轉列 催收款項時,前項所定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利率改按年息2.67%計算。 ㈡進素公司復於110年9月16日,邀同高琬婷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16日至115年9 月16日止,共計5年,訂約後一次撥貸,還本付息方式係依 年金法,自110年10月16日起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無 寬限期;詎料進素公司僅清償本息至111年2月16日,尚積欠原告本金825,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此筆借款於111年6月8日轉列為催收款項,依放款借據第4條及第5條約定,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改按催收款項日 之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即年利率1.75%,減碼年利率0.5%後,再加年利率1%,合計年利率2.25%,是自轉列 催收款項時,原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之約定年利率改2.25%計算。 ㈢另高琬婷個人於109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30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共計6年,訂約 後一次撥貸,還本付息方式係依年金法,自109年12月30日 起每1個月為1期,共分72期,無寬限期;如遲延還本付息時,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計 算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詎料此筆借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號,分別僅清償至111年3月30日及111年2月28日止之本息,尚積欠原告共計本金398,958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此筆借款於111年6月8日轉列為催收款項,依放款借 據第4條及第5條約定,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改按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即年息1.095%加個別加碼年利率0.575%後 ,再加年利率1%,合計年利率2.67%,是自轉列催收款項時 ,原所定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利率改按年利率2.67%計算。 ㈣從而,依兩造間所訂立之3份借款契約共同條款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於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同全部到期,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等語,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本金/帳號」欄所 示5帳號之放款借據影本、放款全部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 單影本各3份、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資料表2份、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表1份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9 頁至第59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已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 ㈢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 、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實,已如前所述,則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以及請求高琬婷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自屬 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單獨給付各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劉容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黃信樺 附表: 編 號 本金 (新臺幣) ----------- 帳號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及 方 式 違 約 金 計 算 式 及 期 間 期 間 年 利 率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 19,957元 ----------- 帳號: 000000000000 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42%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67%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67% 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10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85,770元 ----------- 帳號: 000000000000 自111年2月14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42%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67%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67% 自111年6月18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本 金 合 計 405,727元。 2. 825,000元 ----------- 帳號: 000000000000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3月1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 自111年3月17日當日,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3月18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25% 自111年3月18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25% 自111年6月18日起至111年9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9,618元 ----------- 帳號: 000000000000 自111年3月30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67% 自111年3月30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67% 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10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79,340元 ----------- 帳號: 000000000000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42%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67% 自111年3月31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67% 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本 金 合 計 398,9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