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被 告 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帳號000000000000、編號2帳號000000000000及編號3帳號000000000000「違約金計算式及期間」欄 之「逾期6個月以內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吳佩玉 附表: 編 號 原判決附表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 帳 號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及 方 式 違 約 金 計 算 式 及 期 間 期 間 年 利 率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 1. 385,770元 ----------- 帳號: 000000000000 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67% 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 825,000元 ----------- 帳號: 000000000000 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25% 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9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3. 19,618元 ----------- 帳號: 000000000000 自111年3月30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67% 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