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8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白翊汎
- 被告
- 進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帳號000000000000、編號2帳號000000000000及編號3帳號000000000000「違約金計算式及期間」欄之「逾期6個月以內者」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原判決附表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 帳 號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及 方 式 違 約 金 計 算 式 及 期 間 期 間 年 利 率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1. 1. 385,770元 ----------- 帳號: 000000000000 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67% 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 825,000元 ----------- 帳號: 000000000000 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25% 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9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3. 19,618元 ----------- 帳號: 000000000000 自111年3月30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1.67% 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