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冠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火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火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貞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2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070元),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