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冠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火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貞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2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0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