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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趙悅伶

上訴人
新琚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符景隆
被上訴人
曾振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1,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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