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陳翠美、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緯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 訴訟代理人 董佩璋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