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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劉緯澤

  • 原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 訴訟代理人 董佩璋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6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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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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