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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許映鈞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
訴訟代理人
董佩璋
反訴被告
即原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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