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翠美
- 訴訟代理人
- 董佩璋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緯澤
- 訴訟代理人
- 劉禹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6,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