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陳翠美、劉緯澤
- 原告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已歿) 訴訟代理人 董佩璋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7頁) 。然反訴原告自陳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5頁),其反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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