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翠美(已歿)
- 訴訟代理人
- 董佩璋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緯澤
- 訴訟代理人
- 劉禹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7頁)。然反訴原告自陳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5頁),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