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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 原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董佩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29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創意家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董佩璋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萬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緯澤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明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前已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經本院命補繳反訴裁判費用而不補繳,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裁定駁回在案。詎反訴被告於本院113年8月8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表明要提起反訴,經反訴被告當庭表明不同意。審酌本案係於111年6月間收案,經過本院長時間審理,期間反訴原告已經提起過反訴又未繳費,為本院駁回一次,而反訴原告竟於本案訴訟進行之最後階段,完全未準備反訴書狀,僅當庭以言詞表明要提出反訴云云,核其所為顯有意圖延滯訴訟之情形,爰依前開法條,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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