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南光、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楊琨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46號 原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 告 百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琨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位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