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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2號

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連士綱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明宗
即原告
黃魏馨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億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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