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明宗
- 即原告
- 黃魏馨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億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