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碧霞
- 即被告
- 翁惠蘭
- 即被告
- 陳碧珠
- 即被告
- 陳淑琴
- 即被告
- 林舜華
- 即被告
- 陳黃美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20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1,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