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糠榮誠、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書瑋、陳絹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23號 原 告 糠榮誠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被 告 陳絹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