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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許瑞東
  • 法定代理人
    廖羚君

  • 原告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月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78號 原 告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羚君 被 告 鄭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被告誤寫為抗告,仍以其對原支付命令不服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 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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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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